29 June 2005

你今日表左態未?

本人反對性傾向歧視立法,原因如下:
1.基於本人的雇員身份,設若有性傾向歧視法,本人將會因非同性戀者而反被歧視:因為一旦有同事宣稱自己是同性戀者(我們無從驗證是否屬實,就算對方有異性朋友,也可以說自己是雙性戀者),老闆若要裁員,礙於性傾向歧視法,可能先向異性戀員工開刀。但到時本人卻不可能控告老闆因本人是異性戀者而開除本人,因為這條法例顯然是偏幫同性戀者與雙性戀者,有違「平等」精神。
2.基於本人的基督徒身份,設若有性傾向歧視法,本人將會因非同性戀者而反被歧視:因為基督教信仰明確表示同性戀乃神所憎惡之罪,若本人要持守自身信仰立場,必將被判違法,到時本人卻不能以宗教自由之辯脫罪,因為這條法例顯然是偏幫同性戀者與雙性戀者,此亦有違「平等」精神。

其實作為一個基督徒,在香港這社會裡也是佔人口少於十份一之「少數」,所受的歧視也是不少。單就星期天要到教會聚會而不能上班,已經會遭到雇主的無理歧視,考核、晉升機會都能因此被貶低。若真要立法,為何不也為消除對基督徒的歧視而立法?

設若必須立法消除對性傾向之歧視,請一并立法消除對異性戀者、基督徒、天主教徒、回教徒、佛教徒、新移民……等等之歧視。

愚見認為,要得到別人的認同與尊重,絕對不是以立法此等高壓手段達成,反而要努力自強,做出佳績,叫世人都有目共睹才是。香港小小彈丸之地,當日尚在微時,何曾強制要發達國家不歧視我們?反而是自己奮發圖強,達至今日享譽國際之勢。要別人不歧視,只有自己做得好一途才是正路。

最後,本人也是有一些同性戀的朋友的,個人非單不歧視他們,更是彼此可以交流的。為何偏要立一些法例來厚此薄彼,形成更多的分化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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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支持「一人一信反對性傾向歧視立法」

請將信件分別傳真或郵寄(白紙黑字較電郵為佳)至以下三個機構:
民政事務局:
傳真:(852)2591-6002;電郵:hab1@hab.gov.hk
地址:香港灣仔軒尼 詩道130號修頓中心31字樓
行政長官辦公室(特首辦):
傳真:(852) 2509-0577;電郵:ceo@ceo.gov.hk
地址:香港中環下亞厘畢道中區政府合署中座五樓
平等機會委員會:
傳真:(852) 2511-8142;電郵:eoc@eoc.org.hk
地址:香港灣仔港灣道1號會展廣場辦公大樓20樓
抬頭寫:「致:民政事務局局長何志平先生、民政事務局副秘書長余志穩先生、特首曾蔭權先生、平等機會委員會主席鄧爾邦先生」

主旨可以寫:「反對性傾向歧視立法」。

寫完意見後,請記得加上署名及附上聯絡電話。

如果你支持這行動,請按上面指引發信給政府,然後將你的姓名、所屬界別電郵或傳真至香港性文化學會,並註明「支持一人一信反對性傾向歧視立法」,以便統計人數。

香港性文化學會電郵地址:info@sexculture.org.hk
傳 真:3105-9656 電 話:3165-1858

2 comments:

Anonymous said...

I come across an article in this site: http://challies.com
talking about the unreversible action of the Canadian government to legitimize homosexual marriage in Canada.
It may be a warning to us; we can forsee the result of the trend. Let us pray for our country.

Anonymous said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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http://thematthewshouseproject.com/criticism/readwrite.htm