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某一個主日的主日學課堂上,談到我們要如何處理從不同的人提出的要求。有一個姊妹就很直接的說:“我只會對老闆負責,其他人的要求我一概不理。”
其實這是個知易行難的原則。
在人生的各個層面裏,我們的老闆都應該是神,再沒有其他。
但,比如我,作為一個企劃管理人,我的老闆其實是所有有關的人:無論是企劃團隊裏一起工作的,導航會議(Steering Committee)成員,自己部門的老闆,手下的員工,統統都是我的老闆、都得罪不得。
如果上帝是老闆,我就應該單從公義正直的角度來判斷每一件事、做每一個決定嗎?這真的行得通嗎?
人是自私的,誰管你公義不公義、合理不合理,對我有沒有利益才是重點。所以要令到別人做或不做一些事,總要讓他看到他從中能得到甚麼。 這個得到甚麼,在我來説當然不是指給了別人甚麼好處、回饋的金錢上的利益,而是對他的仕途、升遷或者起碼是工作知識上的增長。
我不是說我做的不是公義正直的,而是要懂得變通、懂得圓融、懂得令對方有那個意願去聽話行事,以致達成最終的目的。
這是否就是聖經所說的“純良如鴿子、靈巧像蛇”呢?(我自己現在的理解是“目標是正確而公義的、手法卻要圓融”。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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