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6 June 2009

申命記之「我不賜給你為業」

申命記二章五節、九節和十九節,重複提到耶和華神不將以色列民在未入迦南之前所經過的,適合人居住的地,賜給他們。
看到這個重複,令我突然聯想到,耶和華我們的神,對我們每一個人,都有特定的一分,要賜我們為業的。
雖然路上所經過的、他人的業,都也是美好的,但終歸是別人的業。
我該只向神為我立定、賜我為業之處進發。
別人的生活、別人的成就、別人的家庭、別人的一切一切,都不該是我的渴慕。這亦是十誡中最後一條誡命的着眼點。
求神保守,亞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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