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 January 2009

所謂平等

最近香港在家庭暴力條例上的討論甚囂塵上。

我個人認為,家庭的定位在於有父有母有子,而父與母分別是男跟女。

人體的構造從亙古以來,就已經分了男跟女,而且只有男跟女,沒有第三種性別。

而生兒育女,只能是經由一男一女的結合,本來就沒有其他的途徑。

後世的試管嬰兒、人工授孕,還是只能由一男一女的精與卵結合才能成為一個有生命的胚胎,不可能只有精子或只有卵子。

這是不可以否定的定律。

所以,兩個同性是不可能造就家庭的。

所以,我不覺得家庭可以涵蓋兩個同性戀人同住所組成的關係。

但,也不是說我對其他同住一個屋簷下的人活在暴力下是視若無睹的。

我當然是反對一切暴力的,而且每一個生命都要被尊重,不分男女老幼,也與性取向沒有關係。

香港現在有很多的老人家,因為貧苦無依,而公屋的單人單位又不能完全照顧到所有這樣的老人家,就將這些本來彼此陌生的老人家強行安排入住同一個單位,以致因性格不合而暴力相待,甚至閙出人命,這些人也是要被保護的。

所以,沒有婚姻或者家庭關係而同住的關係,又豈止同性戀同住者呢?

這樣說來,如果只將同性戀同住者納入家庭保護條例的範圍,而忽略了上述的同住的人的話,不久歧視了他們這些更弱勢的人的人權、人身安全?

真要公平,不如將法例的名字改為同住者暴力保護條例這一類的名稱,就不會歧視任何人,又將一切的居於同一個屋簷下的人都平等對待了。

有時候我會覺得,同性戀者是否過分渲染他們的不同呢?似乎總要要求一些本來就是人人平等的東西,要特特的成為他們的專利。

這樣的做法,只是更顯得他們的心虛,而不是他們一直的聲稱他們與所有人同等這般理直氣壯。

看看所謂的婦權解放就可以看到同樣的謬誤。

我生為一個女性,卻不能太同意所謂的婦女解放。

人生為男為女,本來就有不同的分工。

男人不能懷孕生小孩,難道男人可以要求平等,可以有懷孕的權利嗎?

而女人生來就不能射精,難道也要要求可以令其他女人懷孕的權利嗎?

我唯一的要求就是人人平等,不會因為性別或者其他的外在因素,而不讓我做我其實能夠做的,譬如讀書,譬如工作,譬如有言論自由,譬如有個人自主性,等等等等。

過分的偏激,只會讓自己有被害妄想,自己將自己的生活推到牆角,自己辛苦而已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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關於回應社會在家庭暴力條例上的討論:
這兒是一個從基督教角度出發的觀點,或許可供參考。
我已經將我的觀點發送給香港特區行政長官及所有的立法會議員,你呢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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